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诈骗案谅解书什么时候结束

发布时间:2026-06-22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诈骗案谅解书的“结束”时间需结合司法流程判断,核心是其作为量刑证据的效力节点。
诈骗案谅解书的效力通常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结束。

1. 若谅解书已提交法院并被采纳:法院在量刑时将其作为从轻/减轻处罚的依据,判决生效后,谅解书的量刑参考作用即完成,后续除非启动再审程序且对谅解书效力有争议,否则不再影响案件结果。
2. 若谅解书未提交法院或未被采纳:若因签署后未及时提交、真实性存疑等原因未被法院采信,其在案件审理阶段就不产生实际效力,可视为“效力提前结束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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诈骗案中,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影响谅解书的“结束”时间或效力,需特别注意。
1. 被害人签署谅解书后反悔并提交证据:若被害人在谅解书提交法院后,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时受胁迫(如被被告人威胁“不签就报复家人”),法院会启动审查程序,若查明属实,将认定谅解书无效,其效力提前结束,被告人无法获得从轻处罚。
2. 案件进入再审程序:若案件判决生效后,因其他证据问题启动再审,且再审法院对原谅解书的真实性重新审查,若发现原谅解书存在欺诈情形(如被告人伪造赔偿凭证),将撤销原量刑中对谅解书的考量,此时谅解书的效力会被“推翻”,重新影响再审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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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诈骗案谅解书的效力依据,可结合《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(2018年修正)》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,符合条件的公诉案件(如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诈骗案),犯罪嫌疑人通过赔偿、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且双方自愿和解的,可适用和解程序。谅解书作为和解的核心凭证,其效力体现在法院量刑环节——根据《刑法》第六十一条“量刑应根据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”,谅解书属于“情节”范畴。若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将谅解书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,判决生效后谅解书的作用即结束;若未被采纳,则在审理阶段就不产生量刑影响,效力提前终止。综上,谅解书的“结束”以法院判决生效为核心节点,取决于其是否被作为量刑证据采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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诈骗案中,关于谅解书的处理存在一些常见错误操作,可能影响其效力或导致流程混乱。
1. 未在法定阶段提交谅解书:部分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后才提交谅解书,此时判决已生效,谅解书无法再影响量刑,导致其失去核心作用。
2. 谅解书签署后擅自撤回:部分被害人签署谅解书后因反悔要求撤回,但谅解书提交法院后已成为案件证据,非因胁迫、欺诈等法定情形难以撤回,反而可能被法院认定为“出尔反尔”,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判断。
3. 未留存谅解书佐证材料:仅签署谅解书但未保留赔偿转账记录、见证人证言等,若被害人后续否认自愿性,无法证明谅解书的合法性,导致其被法院不予采纳。

若您在谅解书处理中存在类似错误,或想避免相关问题,可进一步向律师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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